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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8:11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2、保管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寄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义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中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鹭物品时,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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