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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8:11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即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理委托物的义务。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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