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江苏自考网(www.jiangsuzikao.com)!

咨询电话:025-83235887 / RSS地图 / 网站地图
自考专题:
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8:13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即要有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处分财产的行为尚未成立或生效,或该行为是无效的,则债权人不能也不需要行使撤销权。(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即会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2.主观要件。即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表现在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如无偿转让财产,其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第三人的恶意则为知道其受让财产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后果。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被告应为债务人,而受让人或受益人应列为第三人。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般认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如果行使撤销权获得胜诉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使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3.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受让人或受益人就负责返还财产或返还利益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法学习笔记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全部内容,想获取更多江苏自考的相关资讯,如江苏自考常见问题、院校动态,政策公告,考试题库,复习备考、专业目录。敬请关注下方“江苏自考微信公众号”或加入“江苏自考考生交流群”和千万自考生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欢迎关注“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自考资讯,一手掌握!)
欢迎加入“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扫码进群,领取《 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哦!)
8888人已通过
开始测试

江苏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报考提醒

报名入口 查询系统

自考交流群

咨询老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免费送《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
进群领取《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报考服务

025-8323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