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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8:13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即《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2.违约金是一币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如《合同法》规定的,不得以支付违约金代替实际履行。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成立违约金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只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合同是有效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承担违约金责任也不例外。
三、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违约金数额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这一事先约定与违约时造成的实际损失会产生差异,为保证公平,以及违约金责任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这一特点,法律采取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干预的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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