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江苏自考网(www.jiangsuzikao.com)!

咨询电话:025-83235887 / RSS地图 / 网站地图
自考专题:

自考宪法学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8-05-23编辑整理:江苏自考网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9:31
  (一)监督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与内涵
  监督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表达政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
  获得赔偿权是一项针对国家权力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之后、提供公民与权利救济与补偿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1.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获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宪法学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全部内容,想获取更多江苏自考的相关资讯,如江苏自考常见问题、院校动态,政策公告,考试题库,复习备考、专业目录。敬请关注下方“江苏自考微信公众号”或加入“江苏自考考生交流群”和千万自考生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欢迎关注“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自考资讯,一手掌握!)
欢迎加入“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扫码进群,领取《 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哦!)
8888人已通过
开始测试

江苏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报考提醒

报名入口 查询系统

自考交流群

咨询老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免费送《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
进群领取《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报考服务

025-8323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