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江苏自考网(www.jiangsuzikao.com)!

咨询电话:025-83235887 / RSS地图 / 网站地图
自考专题:

2018年江苏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18-10-21编辑整理:江苏自考网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10-21 01:28:49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主体构成:(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真题举例: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D)

A、直接使用的权利

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获得利息的权利

D、实际控制的权利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江苏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二”的全部内容,想获取更多江苏自考的相关资讯,如江苏自考常见问题、院校动态,政策公告,考试题库,复习备考、专业目录。敬请关注下方“江苏自考微信公众号”或加入“江苏自考考生交流群”和千万自考生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欢迎关注“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江苏自考网微信公众平台
(自考资讯,一手掌握!)
欢迎加入“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江苏自考网微信交流群
(扫码进群,领取《 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哦!)
8888人已通过
开始测试

江苏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报考提醒

报名入口 查询系统

自考交流群

咨询老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免费送《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扫一扫,加入“江苏自考交流群”
进群领取《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报考服务

025-83235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