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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自考网 时间:2018-05-23 12:26:17
第三章

  一、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泛指有权利或有资格行使审计职能,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组织。根据审计机构的地位及服务对象的不同,审计机构可以划分为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

  (一)设置审计机构的原则

  1、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强的独立性。

  2、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国家审计机关

  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按其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几种类型:

  1、属于议会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2、属于政府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3、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其中,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任务包括:(1-8条)

  (三)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或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在企业设立内部审计,其领导类型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

  1、由企业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2、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3、由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或总会计师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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